经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2021年继续由我校承担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工作,为省内部分县(市、区)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110名,涉及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医学、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7个专业。有关招生事项简介如下:
一、招生方式
定向培养实行招生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安排在高校招生的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代码:0211。
二、招生对象
全省范围内当年报考普通高校,有意为基层农业农村事业服务,并与户籍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三、招生(招聘)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高考成绩在一段线以上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一并填报志愿。考生只能选择在第一院校志愿填报,否则志愿无效。专业志愿填报需符合我校定向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如遇专业服从调剂也要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通类专业的分段原则,分段提供体检名单、分段投档录取。每一段提供名单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总分从高到低(总分相同时按位次)的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向我校提供名单。我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我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复检应尽快安排且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在符合专业选考科目的前提下,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并征得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按招生计划的1:1比例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我校。如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考生名单并执行相应程序直至计划满额或确无合格生源。
我校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我校按有关规定录取。未列入各县(市、区)合格考生名单或者签订协议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录取。最终录取的定向培养生名单,由我校抄送当地农业农村、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中,明确招生(招聘)程序、组织机构、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具体事宜。
四、定向招生专业学制及选考科目范围
五、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动物医学等4个专业的学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有关政策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业资源与环境、农林经济管理等3个专业学生学费自理。定向培养生可享受与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
六、就业与待遇
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应当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工作。具体工作单位采取竞争择优办法,由农业农村部门商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乡镇农技推广机构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满,要严格实施聘期考核。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具体按各地签订的协议执行。(以上政策若有变动,以相关文件为准。)
七、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