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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08年06月07日    浏览:

浙江林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招,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凡参加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并填报浙江林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林学院,成立于1958年,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省省属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四条 学校位于杭州西郊临安市,占地面积近2500亩,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设施先进,生活条件完善。学校地址为浙江杭州临安市环城北路88号,邮政编码311300。学校的国家代码为10341,浙江省代码为011。

第五条 学生毕业后授予根据国家统一规格印制的“浙江林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浙江林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授予浙江林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组长由学校招生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协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浙江等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浙江省内园林、建筑学和土木工程专业列入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其它专业列入本科第二批次招生(艺术类专业列入艺术类二批招生);在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外语语种原则上为英语,各专业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1.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60分;

3.报考其他专业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英语成绩要求不低于75分;

4.若符合英语成绩要求的生源不足,则英语成绩要求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三条 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统计学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数学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依据,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六条 具体录取方式:

1.省内普通文理科按不高于招生计划人数105%的比例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调取考生档案;省外和艺术类专业的调档比例按生源情况和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进档的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按照“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投档,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第2、3、4、5、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3.艺术类专业对进档的考生按综合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参考其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也相等的,参考其英语成绩。省外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与浙江省相同,专业成绩为参加浙江林学院艺术专业测试的成绩。

4.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院校志愿不设级差。

5.凡符合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先按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预收,学年末按学生实际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数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zafu.edu.cn/

2.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571-63730908,63737417(传真)。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林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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